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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快3技巧2023-01-31 16:05

冯维江:中国新发展为世界提供应对共同挑战的新机遇******

冯维江:中国新发展为世界提供应对共同挑战的新机遇

  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中国新发展、扩大消费、理论传播、中国式现代化等话题,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冯维江:中国新发展为世界提供应对共同挑战的新机遇】

  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国家全球战略智库秘书长冯维江表示,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总钥匙,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用自身新发展来为世界提供应对共同挑战的新机遇。第一,以创新发展为世界提供培育发展新动能的新机遇。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不断加强,载人航天、探月探火、深海深地探测、超级计算机、卫星导航等领域取得重大成果,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成为推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的中坚力量。第二,以协调发展为世界提供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的新机遇。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发展更平衡、更协调、更包容,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企业发展生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第三,以绿色发展为世界提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新机遇。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第四,以开放发展为世界提供利用超大规模统一市场的新机遇。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坚持经济全球化正确方向,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第五,以共享发展为世界提供促进公平正义、缩小南北差距的新机遇。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并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摘编自《光明日报》

  【王微、王念:有效扩大消费对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王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念指出,有效扩大和更好满足消费,在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当前出台《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和《“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系统、全面、前瞻地谋划消费促进政策体系,对持续扩大和满足内需,释放新型消费巨大动能,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促进扩大内需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紧密结合提供了重要的指引。一方面,积极鼓励消费创新是加快经济发展动力变革、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激励创新,为创新创业提供更大发展空间,促进创新生态系统不断完善以及创新链与产业链有效对接,形成更高水平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不断壮大消费市场是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增强发展活力和韧性的迫切需要,有利于畅通国内大循环,缓释风险和对冲外部压力,消除企业避险情绪,提振发展信心,还有利于增强发展韧性和扩大回旋余地,提高自我调节能力。同时,有效畅通消费循环是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实现供需动态平衡的重要支撑,有利于形成市场导向的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加快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活服务业发展壮大,抢占产业链的高价值环节,加快培育企业国际竞争新优势。另外,加快补齐消费短板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选择,通过增加中高端商品供给和提高教育、住房、医疗等服务质量和公平可及性,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此外,着力提升消费能级是让世界分享我国发展成果、促进全球经济稳定增长的动力之源,有利于增强中国消费市场对全球的吸引力,为世界各国企业进入全球成长性最强和潜力最大的市场提供更多机会,使各国企业分享我国发展的成果。

  摘编自《经济日报》

  【梁家峰、孙佳哲:打造群众需要的理论传播】

  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梁家峰、中国林科院生态保护与修复研究所所长孙佳哲指出,党的理论传播要与群众需要更好结合,让党的创新理论为人民群众所喜爱、所认同、所拥有,成为指导人民群众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一方面,提升引导力。适应当前思想多元、多样、多变的社会现实,创新方式方法,增强服务意识,立足差异化特点,因地、因人、因事制宜,为基层提供“菜单式”专题性、定制化、高端化服务;强化问题导向,对于基层关注的理论热点和民生问题,及时组织专家学者、职能部门领导面对群众开展深度解读,既要讲清楚“为什么”,又要讲清楚“怎么办”。另一方面,增加感染力。必须转变观念,把艰涩的理论进行故事化再塑造,认真遴选素材、精心打造故事,讲坛上围绕主题推出典型案例故事,各种理论刊物要多摆事实、讲故事,广场上的百姓宣讲从家长里短讲起,把百姓故事和中国故事结合起来,网络新媒体上更要善于把理论变成动漫故事、微视频故事。同时,加强吸引力。精心策划,积极开设理论传播公众号,通过精准策划,区分精英群体和普通民众,推出精品理论栏目,积极抢占新媒体理论宣传阵地;拓展渠道,推出系列多样化衍生产品,将权威辅导报告编辑制作成PPT、图解、H5、微讲堂、理论漫话等节目形式,实现多形式立体化传播。

  摘编自《学习时报》

  【王义桅:中国式现代化体现“四个自信”,彰显中国自觉】

  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副院长王义桅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探索和实践基础上,经过十八大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突破,我们党成功推进和拓展了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和拓展了”说明“中国式现代化”既是完成时,又是进行时,彰显现代化的中国自信与自觉。一方面,使用“中国式现代化”这个词,体现了我们的“四个自信”。一是道路自信,中国始终坚持在维护世界和平中推动发展,在推动发展中促进世界和平;二是制度自信,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只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搞好,国家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都增强,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提升,社会主义现代化才能顺利向前推进;三是理论自信,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深刻回答了“谁的现代化”“现代化为了谁”“实现现代化依靠谁”的根本问题;四是文化自信,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的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低碳的新型发展道路,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另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体现中国自觉,中国式现代化自觉进行伟大斗争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自觉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自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是与人类现代化相对应的更具包容性叙事,避免了西式现代化的思维依赖、路径依赖、体系依赖,走自主现代化道路,构建自主的现代化知识体系,重塑全球政治生态体系,自信自觉地开展现代化叙事。

  摘编自《北京日报》

  (光明网记者 赵宇整理)

冯维江:中国新发展为世界提供应对共同挑战的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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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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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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